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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肖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645号原告:肖某,农民��被告:洪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陈洪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迎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