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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申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多德贵与被申请人民勤县公园管理处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4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多德贵,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民勤县公园管理处。住所地:民勤县东关公园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潘竟学,处长。再审申请人多德贵因与被申请人民勤县公园管理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武中民终字第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多德贵申请再审称,双方于2008年1月3日签订的租赁协议约定的租期为15年。原审认定2013年和2014年重新签订的合同是对租赁期限的变更,可以视为双方当事人对该合同自行解除。这种认定明显与生活常理不符。为了证明租赁合同有效,申请人向法院提供证明一份,证明租赁合同的期限为15年,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被申请人欠申请人3700多元,足以相抵租赁费,原审判处申请人支付租赁费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或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租赁被申请人场地经营娱乐项目,不定期签订书面合同。2014年1月双方再次重新签订《承包安装碰碰车协议》,且约定承包期自2014年1月16日至2015年1月15日止,之后双方再未签订有关合同,足以认定合同期限届满日期为2015年1月15日。该合同同时约定在承包期限内若上级部门要对公园进行规划设计,申请人必须按有关要求腾出场地,被申请人按平均每月的承包费计算予以退还。该条是对解除权的约定,而公园重新规划设计是双方权利义务终止的条件。2014年7月,民勤县人民政府与民勤朗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民勤县沙漠公园文化生态旅游项目框架协议书》,对申请人租赁土地所在的沙漠公园进行改造,合同解除的条件成就。故被申请人请求法院解除与申请人签订的《承包安装碰碰车协议》,并腾退场地,以实现约定解除权。在双方不能协商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原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合同解除并无不当。再审审查中,申请人向法院提交2013年1月被申请人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一份,但该证明的出具日期在《承包安装碰碰车协议》之后,不影响对合同期限及解除的认定,亦不能推翻原审对事实的认定。至于租赁费和赔偿损失的问题,因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以上主张,且申请人已在另诉中提出该请求,本案不予审查。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多德贵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利平代理审判员  傅赟华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吉旭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