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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盐山县盐山镇农村科技服务站与朱文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744号原告盐山县盐山镇农村科技服务站,地址盐山县南环沧州银行办公楼三楼。法定代表人王岐凤,任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徐福生,该站职工。被告朱文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山县盐山镇农村科技服务站与被告朱文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山县盐山镇农村科技服务站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盐山县盐山镇农村科技服务站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山县盐山镇农村科技服务站撤回对被告朱文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盐山县盐山镇农村科技服务站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张国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刘津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