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许伟星与郑群锋、刘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992号原告许伟星,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林福民,泉州市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群锋,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刘淑云,女,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伟星与被告郑群锋、刘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淑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伟星以被告郑群锋已与被告刘淑云离婚,诉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淑云的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伟星撤��对被告刘淑云的起诉。审判员欧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庄雅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