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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吴金升与盛桂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第423号申请人吴金升,男,62岁,汉族,住陵城区。被申请人盛桂明,男,汉族,住陵城区。申请人吴金升与被申请人盛桂明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与申请人因醉驾造成申请人受伤,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无牌六轮家用车。并提供车辆担保。本院,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六轮家用三轮车一辆,查封期间一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被申请人不得私自处分,并妥善保管。同时查封担保车辆鲁NXXX**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彩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玲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