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飞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辉、孙斌、王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飞虎,孙斌,张辉,王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578号申请执行人宋飞虎,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祥塬村七组55号。被执行人孙斌,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椿林镇贾王庄村2组,农民。被执行人张辉,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椿林镇五中村二组,农民。被执行人王雷,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椿林镇五中村五组,农民。宋飞虎申请执行张辉、孙斌、王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飞虎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2015年7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辉、孙斌、王雷发出执行通知书。确认执行标的为20000元,案件受理费398元、执行费200元,共计2059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辉、孙斌、王雷已将案款20598元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代审判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唐树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