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刑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00207号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3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荆小利、陈颖、被告人王某甲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豫H8D0**号黑色“本田”125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武陟县朝阳三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黄河路口时,被巡逻民警查获,当场抽取王某甲的血样3ml。经检验测定,王某甲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3mg/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谷某某、赵某某、王某乙的证言、检验鉴定报告、酒精检测仪结果、现场照片、户籍及无前科证明、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常丽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维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