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民终字第01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郑后谈与王新叶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后谈,王新叶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民终字第01796号曹赵村。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后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叶。委托代理人常翠红。上诉人郑后谈因与被上诉人王新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民初字第0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后谈、被上诉人王新叶的委托代理人常翠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郑后谈为了信访投诉问题,通过庄邻戴发平的介绍,找到戴发平的战友王新叶。当事人双方及戴发平在酒桌上进行磋商,约定“请王新叶通过其亲戚向公安部递交郑后谈的信访材料,找关系托人让北京公安部门给灌云县公安局施加压力,将郑后谈的信访问题处理好并对所得的赔偿款三人平分。”等内容。当事人双方并协商花钱、买礼品“托人找关系”,双方最后约定所需费用3000元。对此,由案外人戴发平执笔书写“案件协议”一份,并与郑后谈、王新叶签名确认。该协议载明内容“关于郑后谈案件办成,郑后谈、王新叶、戴发平平分,预交3000元办事费用,办不成也不要。”。后郑后谈依约给付王新叶3000元,双方一起乘车前往北京,在北京滞留八、九天。后来,郑后谈认为王新叶虚构亲戚身份、未找关系托人,���本不能达到信访投诉的目的,遂多次要求王新叶退款。原审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我国《信访条例》第二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本案中,郑后谈为了信访与王新叶所签订的案件协议的目的是用3000元送礼品、找关系托人让北京公安部门对灌云县公安局施压,进而处理郑后谈的信访赔偿问题,对郑后谈的“赔偿款”进行平分获利。郑后谈依此约定给付王新叶3000元作为办事费用。协议目的违法,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涉案案件协议无效。郑后谈依据无效案件协议要求王新叶归还办事费用3000元及利息,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郑后谈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郑后谈承担。上诉人郑后谈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查明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是在被上诉人蛊惑之下,轻信其表姐是公安部长秘书的谎言,交给被上诉人三千元现金,该行为符合当今社会老百姓在投诉无门的情况下乱投医的心理,被上诉人落井下石、火上浇油、乘人之危敛财的行为应受到惩罚,但原审判决的结果却是滋长了歪风邪气,不能因为上诉人不适行为而保护被上诉人获得不当利益。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王���叶答辩称:不是王新叶表姐是表妹。被上诉人和上诉人不是亲戚关系。一起去北京,被上诉人自己也有支出消费,上诉人应当支付被上诉人工钱。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行为;不得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本案中,上诉人郑后谈为了信访与被上诉人王新叶所签订协议的目的是用3000元送礼品、找关系托人让北京公安部门对灌云县公安局施压,进而处理其信访赔偿问题,对郑后谈的“赔偿款”进行平分获利。郑后谈依该协议给付王新叶3000元作��办事费用,因协议目的违法,协议无效,郑后谈依据无效协议要求王新叶归还办事费用3000元及利息,缺乏法律依据,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郑后谈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上诉人郑后谈的上诉理由,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郑后谈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 丹审 判 员  周兴国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宇辉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