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小娥与高建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娥,高建明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905号原告陈小娥,女,1956年5月1日生,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刘红,上海诚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建明,男,1963年3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李文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娥与被告高建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九月一日以希望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陈小娥负担。审判员 张 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钱雨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