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2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郑国蓉与代洪发、刘晓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蓉,重庆市涪陵区涪洪船务有限公司,代洪发,刘晓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2279号原告郑国蓉,女,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涪洪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涪陵区荔枝街道办事处建涪五组浪琴屿5楼。法定代表人代洪发,该公司经理。被告代洪发,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涪洪船务有限公司经理,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刘晓琴(代洪发之妻),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蓉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涪洪船务有限公司、代洪发、刘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国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6230元,减半收取8115元,由原告郑国蓉负担。审 判 长 叶松涛审 判 员 何终裕人民陪审员 梁庶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孙 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