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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民新一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业经济技术开发公司与被告林州市五龙镇石官村村委会、林州市五龙镇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业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林州市五龙镇石官村村委会,林州市五龙镇政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新一初字第157号原告林州市农业经济技术开发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法定代表人申金生,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刚,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玉昌,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州市五龙镇石官村村委会,住所地:林州市。法定代表人赵荣生。被告林州市五龙镇政府,住所地: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业经济技术开发公司诉被告林州市五龙镇石官村村委会、林州市五龙镇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65元,减半收取168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相庆代理审判员  钟 星人民陪审员  秦露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孙 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