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学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三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大学城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三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大学城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学民初字第192号原告:广州市三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华穗,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军,系广东广信君达(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纯,系广东广信君达(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大学城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申海。委托代理人:冉茜,系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三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大学城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州市三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传票的应到时间和处所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659元,由原告广州市三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荐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惠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