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少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少民初字第119号原告宋某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殷德勇,潢川县付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红,潢川县付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男,汉族,1987年12月25日生,住商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甲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甲于2015年8月31日以双方矛盾已解决,夫妻感情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矛盾已解决,夫妻感情已和好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祥庭审 判 员 倪有为人民陪审员 汪成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继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