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4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阮文询与方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文询,方刚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4386号原告阮文询。委托代理人叶向明。被告方刚强。原告阮文询与被告方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阮文询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万元整。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艳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阮文询的委托代理人叶向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刚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曾在2013年向原告借款18万元,2014年10月,原告又为被告向案外人楼小博代偿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7万元,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借条、欠款说明各一份予以确认,但上述40万元款项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清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刚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阮文询借款4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方刚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730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帐号:196xxx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