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韩宝凤与王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宝凤,王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637号原告韩宝凤。被告王坤。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宝凤与被告王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宋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