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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韩宝凤与王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宝凤,王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637号原告韩宝凤。被告王坤。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宝凤与被告王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宋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