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图民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振武与黑龙江恒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黑龙江恒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876号原告:王建国,现住吉林省图们市,公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张友全,现住吉林省图们市,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黑龙江恒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福亭。委托代理人:姜福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武诉被告黑龙江恒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振武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本案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进入执行阶段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车国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明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