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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一终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卢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终字第5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委托代理人钟崇华,中江县宏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某某。上诉人卢某因与被上诉人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德阳市中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中江民初字第195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某向本院提交一份由中江县公安局南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于证明本案上诉人卢某系与被上诉人向某某结婚登记申请书上的卢某英。2015年9月2日,上诉人卢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晓宇代理审判员  孔祥明代理审判员  蔡亚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惋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