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执字第2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罪犯罗文彬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文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2162号罪犯罗文彬,男,1986年5月6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文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罗文彬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2月31日,在长春市南关区四道街法院西胡同内,该犯使用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双肩背包一个,内有现金480余元。2012年1月3日22时许,在长春市南关区西三道街教师进修学校附近,该犯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抢得被害人挎包一个。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一监区参加机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42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罗文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文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徐 俊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