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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2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何国琼与丁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琼,丁杰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2418号原告何国琼。委托代理人谢万勇,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进,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丁杰成。原告何国琼与被告丁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国琼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国琼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600元,由原告何国琼承担。审 判 长  张千书人民陪审员  陈祥凤人民陪审员  徐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孙晓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