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民初字第1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清金与李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金,李竑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947号原告:刘清金,男,1942年9月29日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乐亭县乐安街道办龙王庙村。被告:李竑良,男,1989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乐安街道办双庙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清金与被告李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清金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清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0元,其他诉讼费0元,共计人民币4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丽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石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