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程瑞与广州白马服装市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329号原告:程瑞,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正阳县。被告:广州白马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康斯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铮哲,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霞,该公司法务,联系地址。原告程瑞诉被告广州白马服装市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六项,其他事项无争议。一、入职时间:2011年5月1日。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原告于2007年8月24日入职广州怡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5月1日,原告(乙方)与广州怡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甲方)及被告(丙方)签订一份《关于变更劳动合同主体的协议》,约定:自2011年起,甲方与乙方于2010年1月1日订立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变更为丙方,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2007年8月24日至2011年4月30日)与变更后的工作年限合计计算,作为在丙方的工作年限。三、劳动者工作岗位:保安员。四、劳动者实际实行的工时制度、领取的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原告执行综合工时制,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1550元+加班补贴+月度奖金。五、加班工资计算基数:1550元/月。六、欠发应急加班工资数额:原告主张其所在的消防监控中心实行“三班倒”,原告负责白班,每天上班时间是8:00至16:00,每月上班26天,每月参加应急值班4-6次,值班时间是20:00至次日8:00,应急加班的前两个小时原告须在写字楼与当班人员一起待命,如无应急事件,可回宿舍待命,如有事应事先请假,找人顶替值班,否则会受到处罚。原告认为应急值班属于加班,被告应当支付2012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15日期间应急加班工资23473元(1550元÷26天÷8小时×12小时×150%×175天)。为此,原告提交了《一月至二月监控应急值班表》、《二月至三月监控应急值班表》、《2015年3月值班人员名单》、《保安应急值班指引》、《广州怡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工作指引》予以证明。被告辩称应急值班是指发生应急事件需要紧急处理时,应急值班人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消防监控中心配合当班人员做好应急工作,除此以外,应急值班人员可自由安排,并非加班,无需考勤管理。原告在职期间,从未发生过紧急突发事件,我司从未通知过其参加应急事件处置。因原告所交证据均为复印件,无被告公司负责人员签名盖章,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同时,被告提交了《排班表(监控)》、《排班表(保安)》、《综合工时制员工考勤表(监)控》、《工资清单》、《工资条签收表》等证明原告所在项目的监控员实行“三班倒”,夜间值班1-2人,保安实行“两班倒”,夜间值班6-8人,即每天夜间值班6-8人,如发生紧急突发事件,当值人员完全能够第一时间介入处理。被告每月下发的《综合工时制员工考勤表(监控)》和《工资清单》明确载明原告每月实际工作时间(含加班时间)有加班工资数额,原告每月在该表上签名确认,从未提出任何异议。原告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被告从未统计应急值班的时数,所发放的加班工资中不含应急加班工资。本院认为:被告管辖的物业大厦涉及众多人身财产安全,开展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工作十分必要。原告所在的保安岗位具有应急性,被告每日安排保安轮流值班随时待命,是确保在出现紧急突发事件的情况下能有序、有效地开展工作。原告在值班待命期间无紧急任务时,可在宿舍待命,可以适当自我安排作息时间,并非长时间处在高强度的工作状态。且原告也无证据证明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参加过应急事件处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2012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15日期间应急加班工资23473元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七、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和原因: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自行离职。八、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2015年4月15日。九、申请仲裁时间:2015年4月14日。十、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广州白马服装市场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15日的工资差额10900元;2、被申请人广州白马服装市场有限公司支付2007年8月24日至2015年4月15日期间加班工资45000元(含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38000元、休息日加班费40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000元)。十一、仲裁结果:驳回申请人程瑞的全部仲裁请求。十二、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12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15日期间应急加班工资23473元。判决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程瑞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程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 凡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徐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