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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0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高建琴与李家军、陈宏云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琴,李家军,陈宏云,王良洲,陆忠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0165-2号原告:高建琴,女,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陈德龙,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宗文,和县历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家军,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和县。被告:陈宏云,女,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和县。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贤斌。被告:王良洲,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和县。被告:陆忠华,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琴与被告李家军、陈宏云、王良洲、陆忠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建琴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高建琴负担。审 判 长  袁昌海代理审判员  高 雄人民陪审员  夏荣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