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三终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姜长国与瓦房店太阳升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圣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长国,瓦房店太阳升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圣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终字第7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长国。委托代理人:赵瑾,系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瓦房店太阳升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新华路工联街***号。法定代表人:崔寿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俊璠,系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圣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太阳办事处那屯村。法定代表人:崔俊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黎崇,系辽宁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姜长国因与被上诉人瓦房店太阳升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圣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4)瓦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长国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姜长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姜长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姜长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巍立审判员 林荣峰审判员 何 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葛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