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志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433号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福。委托代理人:金强。被告:周志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志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志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