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01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盐城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盐城国通快递有限公司、江苏南京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盐城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盐城国通快递有限公司,南京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1785号原告赵某某,女,1990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盐城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姜某某,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盐城国通快递有限公司。被告南京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盐城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盐城国通快递有限公司、江苏南京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卫民代理审判员 梁国庆人民陪审员 王学治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颂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