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刑初字第00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钟红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红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刑初字第0098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红林,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初中文化,厨师,住重庆市合川区。2015年7月14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5]899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7月11日晚上,被告人钟红林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KTV”与QQ群上的朋友唱歌时,趁被害人兰某不备之机,将兰放在KTV包房沙发上充电的一部“苹果”牌金色Iphone6手机盗走,后以2500元卖给陆某。同月14日,钟红林被民警抓获,其带民警从陆某处追回涉案手机,该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归案后,钟红林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控方认为钟红��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钟红林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红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追缴被告人钟红林所退赃款2500元发还给陆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强华二〇一五年九��二日书记员 王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