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中民三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佳惠华盛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都市情人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雅蔻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湖南佳惠华盛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都市情人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雅蔻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三初字第20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76349184-8。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佳惠华盛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118号,组织机构代码67075085-5。法定代表人王志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株洲市都市情人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星通鞋城2-13号,组织机构代码74839732-7。法定代表人熊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州市雅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603-613号自编B105房,组织机构代码67184167-9。法定代表人倪双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佳惠华盛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都市情人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雅蔻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与三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三被告均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佳惠华盛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都市情人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雅蔻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利建审 判 员  杨立平代理审判员  龙 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向庆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