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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执字第2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国峰,焦念杰,刘斌,许健,陈业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234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256号。被执行人蒲国峰,男,1975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淄川区西河镇河北村6组54号。被执行人焦念杰,男,1972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共青团西路123号院2-5-302号。被执行人刘斌,男,1975年7月13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许健,男,1977年5月17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陈业庆,男,1971年7月2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蒲国峰、焦念杰、刘斌、许健、陈业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74418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商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