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集民二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锁珍与集安楼市销售咨询服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锁珍,集安楼市销售咨询服务中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集民二初字第430号原告:张锁珍,女,1969年11月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集安市。被告:集安楼市销售咨询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吉安,男。1965年6月23日生,汉族,辽宁省桓仁县人,现住吉林省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锁珍与被告集安楼市销售咨询服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被告已向其退还15万元本金及补偿2.5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锁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张锁珍负担。审 判 员 XX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