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章民三初字第1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曾清龙与袁道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清龙,袁道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1936号原告曾清龙,男,1972年8月2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委托代理人刘自东,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袁道文,男,1950年6月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清龙与被告袁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2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袁道文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袁道文的相关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曾清龙所有的凯迪拉克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温文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叶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