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7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成君与夏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君,余常璧,夏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080号原告张成君,女,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余常璧,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夏容,女,198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20-21层,组织机构代码75624841-X。负责人石合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君与被告余常璧、夏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君于2015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成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成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张成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国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佳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