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民初字第0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夏金奎与钱国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金奎,钱国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1316号原告夏金奎。委托代理人张宝峰,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国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金奎诉被告钱国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金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金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金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夏金奎负担。审判员 毛建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陶振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