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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执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明珍与周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珍,周咏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737号申请执行人刘明珍,女,汉族。被执行人周咏彬,女,汉族。关于申请人刘明珍与被执行人周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隆民初字第01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刘明珍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咏彬给申请人借款184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咏彬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周咏彬在五日内偿还给申请人刘明珍借款18400元,并交纳执行费176元,但被执行人仍未按本院指定的内容履行法律义务。由于在另案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周咏彬的工资存款、公积金账户账户。被执行人周咏彬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刘明珍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民执字第0073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光磊执行员  李 孝执行员  于晓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