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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申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甘州区沙井镇中心卫生院与被申请人苏义德追偿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5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甘州区沙井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沙井镇沙井村。法定代表人巴宗文,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文灿,甘肃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义德,男,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再审申请人甘州区沙井镇中心卫生院因与被申请人苏义德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中民终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甘州区沙井镇中心卫生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钟伟平代理审判员  傅赟华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吉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