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XX与薛永祥、徐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薛永祥,徐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605号原告:XX,男,汉族,1962年9月24日出生,住。委托代理人:司福志,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薛永祥,男,汉族,1960年3月09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徐志刚,男,汉族,1956年4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薛永祥、徐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1650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崇仪梅审 判 员 陈国琨代理审判员 迟郑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崔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