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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朱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周大伟与董明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大伟,董明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民初字第121号原告周大伟。委托代理人赵华,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被告董明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玄武东街38号。负责人宁延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娄桂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大伟与被告董明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大伟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周大伟负担。审判员  王有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沈 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