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民一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蔡爱莲与被告文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925号原告蔡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文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庭外和好,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建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唐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