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沅民一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蔡爱莲与被告文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925号原告蔡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文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庭外和好,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建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唐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