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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长永犯强奸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长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758号罪犯李长永,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九日作出(1999)钢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长永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寻衅滋事罪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00)泰刑一初字第49号判决,以被告人李长永犯���织越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之前未执行的刑期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刑期自2000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本院作出(2003)枣刑执字第88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七年七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07)枣刑执字第74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34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十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长永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长永在服刑的2013年7月至2015年5月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专项表扬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长永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假释后犯罪且为累犯、狱内又犯罪;在2007年7月至2008年3月服刑期间,多次受到监狱禁闭、集训处分,具有从严减刑情节。本院认为,罪犯李长永在本次提请减刑对应的��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属于多次犯罪且系累犯、狱内又犯罪,服刑期间曾多次受过禁闭、集训处分,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长永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0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