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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字第0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蒋德升与安徽渡民粮油有限公司、程渡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德升,安徽渡民粮油有限公司,程渡民,程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1285号申请执行人:蒋德升,经商。被执行人:安徽渡民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程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程渡民,经商。被执行人:程进,经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一初字第015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程进在潜山县财政局有元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安徽渡民粮油有限公司在潜山县财政局收入3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石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