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许莉与宋立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莉,宋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937号申请执行人:许莉。被执行人:宋立成。许莉与宋立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桓民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宋立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民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