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江刑初字第157号公诉机关中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26日、2015年6月1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及本院取保候审。中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初,某剧组在影片拍摄期间,租用被告人陈某所有的川AA7**号中型普通客车(准载19人)协助拍摄工作,被告人陈某担任驾驶员。期间,被告人陈某发现自己驾驶车辆的刹车有些“软”,但想到拍摄工作快要结束,便打算等工作结束后再去检查。2014年5月5日13时30分,被告人陈某驾驶川AA7**号中型普通客车搭载剧组的20名群众演员从中江县芍药谷出发返回中江县城,当车行至中江县芍药大道4km+300m路段长下坡急弯处,其驾驶的车辆在与由陆某某驾驶的车辆轻微擦挂后,驶出行驶方向道路右侧路外,并翻于崖下。该次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邓某某重伤,造成罗某、黄某某、肖某某轻伤。经中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川AA7**号中型普通客车具有转向系统存在干涉现象、右前鼓式制动器后制动分泵漏油、轮胎花纹深度低于国家标准,安全带缺失等问题。本次事故到目前为止产生的人身损失医疗费用共计730590.45元,除��保险公司担保46000元外,其他费用暂由各医院垫付。被告人陈某无力承担赔偿责任。为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明材料,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明知其驾驶的车辆存在安全装置不全及安全机件失灵的情况,而仍然驾驶该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三人轻伤,并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六十余万元,无力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情节特别恶劣,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和交通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指控��驾驶川AA7**号中型普通客车致一人重伤、三人轻伤的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5日,某同缘音画公司在拍摄影片期间,租用被告人陈某所有的川AA7**号中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普通客车”,准载19人),并由被告人陈某驾驶负责接送工作人员及临时群众演员。在5月4日,被告人陈某发在客运期间,发现自己驾驶的车辆刹车有些“软”,但未及时维修。2014年5月5日上午,被告人陈某驾驶川AA7**号中型普通客车搭载剧组的20名群众演员从中江县芍药谷出发返回中江县城,当车行至中江县芍药大道4km+300m(南华镇高桥村10组)路段长下坡急弯处时,与相对方向由陆某某驾驶的搭载廖某某的川FJN3**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擦挂后,驶出行驶方向道路右侧路外,车辆翻滚过程中,造成普通客车上的被害人邓某某等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陆某某及乘车人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经中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邓某某胸段脊髓完全断裂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其腹部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其胸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罗某头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其腰椎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其胸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黄某根头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肖某某左胸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四川鉴真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川鉴真司鉴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所驾驶的普通客车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存在安全隐患。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所有的普通客车,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13年12月14日零时至2014年12月13日二十四日止。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122案件信息、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现场的勘验笔录、刑侦照片、现场图、扣押物品清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梁某、唐某、邓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病历资料、病情证明、证人陆某某、廖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李某某、龙某某、邓某、胡某的证言、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象登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四川鉴真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的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其驾驶的机动车辆存在安全设施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等安全隐患而驾驶,造成一人重伤且承担本次��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无能力赔偿数额达60万以上,在量刑时酌定予以考虑,但不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具体情节予以量刑,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周芙蓉人民陪审员 夏时理人民陪审员 熊昌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罗恺悦附一: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