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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5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5249号原告程某某,男,汉族。(未到庭)委托代理人董彦军,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窦银玲,濮阳市华龙区任丘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冯志刚人民陪审员  赵 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逯瑞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