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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城民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惠永强与徐光辉、李雪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永强,徐光辉,李雪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惠永强,市民。被告徐光辉,市民。被告李雪芹,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永强与被告徐光辉、李雪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永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惠永强负担(原告已预交125元)。审判员  李正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文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