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城民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惠永强与徐光辉、李雪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永强,徐光辉,李雪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惠永强,市民。被告徐光辉,市民。被告李雪芹,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永强与被告徐光辉、李雪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永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惠永强负担(原告已预交125元)。审判员 李正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文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