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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淑英与李志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英,李志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初字第1089号原告张淑英,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告李志刚,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英诉被告李志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英在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淑英负担。审判员  贾海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