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民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淑英与李志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英,李志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初字第1089号原告张淑英,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告李志刚,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英诉被告李志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英在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淑英负担。审判员 贾海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