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肖某与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106号原告:肖某,女,198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夏继宾,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甲,男,1981年1月1日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肖某诉被告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及委托代理人夏继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肖某诉称:2008年7月经他人介绍我与梁某甲相识,2008年农历12月2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双胞胎男孩取名梁某乙、梁某丙。婚后被告不仅与她人相好,还参与赌博,欠赌债累累,为躲债不敢进家,无奈只好将房产卖掉为被告还债。且被告不尽家庭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二男孩由被告自行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梁某甲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经他人介绍肖某与梁某甲相识,2008年农历12月2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双胞胎男孩取名梁某乙、梁某丙。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加之双方性格存有差异,相互信任程度不够,肖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肖某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肖某与梁某甲已结婚多年,并生有二个男孩,婚后感情尚好,虽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情形。只要双方相互体谅,互相信任,遇事多商量,多尽家庭义务,尚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肖某与被告梁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常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