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南京普照化工有限公司与邹平水天净化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普照化工有限公司,邹平水天净化新材料有限公司,戴某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商初字第17号原告南京普照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00号。法定代表人张敬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益林,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劲冲,该公司员工。被告邹平水天净化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邹平县高新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张伟。被告戴某甲,男,汉族,1978年7月7日生。本院对原告南京普照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水天净化新材料有限公司、戴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4页第1行中的“一、被告邹平水天净化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补正为“一、被告邹平水天净化新材料有限公司、戴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审 判 长 吴言霞人民陪审员 杨 薇人民陪审员 朱 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赵红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