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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商初字第4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林爱芬与叶秀珠、陈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鹿商初字第4236号原告:林爱芬。委托代理人:项盼盼、刘珊珊。被告:叶秀珠。被告:陈祝峰。原告林爱芬诉被告叶秀珠、陈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爱芬诉称:2014年7月起至2015年2月,被告叶秀珠陆续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0.8%,于2015年2月7日出具借据,并已支付利息至2015年7月7日。2015年5月29日,被告叶秀珠又向原告借款6万元,原告于次日通过银行转账将款项交付给被告。被告叶秀珠借款时与被告陈祝峰系夫妻关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祝峰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1、判令俩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以及支付自2015年7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依照月利率0.8%计算);2、判令俩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俩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被告叶秀珠与被告陈祝峰原系夫妻关系,俩人于2015年7月10日登记离婚;现被告叶秀珠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被告叶秀珠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本案借款可能系被告叶秀珠涉嫌犯罪的组成部分,有经济犯罪的嫌疑,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爱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邱 天 翔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诸葛冰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