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5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袁铭瑶与陈剑、成都深蓝远景物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铭瑶,陈剑,成都深蓝远景物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5715号原告袁铭瑶。法定代理人陈静,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系袁铭瑶之母。委托代理人张帆,四川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何,四川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剑,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成都深蓝远景物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付天力。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铭瑶与被告陈剑、成都深蓝远景物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8月21日向原告袁铭瑶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明确告之其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现原告袁铭瑶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立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