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秦民初字第02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代某某诉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2610号原告代某某。被告任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某某承担。审判员 董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光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