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东民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周东林与殷飞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东林,殷飞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东民初字第00189号原告周东林,农民。被告殷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东林与被告殷飞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东林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殷飞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东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东林负担(原告已交)。审 判 长 陈红霞审 判 员 周 剑人民陪审员 邓正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正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