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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东民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周东林与殷飞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东林,殷飞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东民初字第00189号原告周东林,农民。被告殷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东林与被告殷飞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东林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殷飞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东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东林负担(原告已交)。审 判 长  陈红霞审 判 员  周 剑人民陪审员  邓正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正亚 来自